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执4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海宁路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628326310。
法定代表人邱阿乐。
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1364390X。
法定代表人付博佳。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为便于执行案件的管理和财产快速处置,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合并在(2021)闽0581执3728号一案中执行,待财产处置变现后依法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鄞志练
审判员 许自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