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2392号
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海宁路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628326310。
法定代表人:邱阿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顺庆,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营,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环市西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4947496F。
法定代表人:陈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如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被告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在本院对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裁定前,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准许,故对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再做进一步审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秋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菲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