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4608号之一
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海宁路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628326310。
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扬州长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维扬路106-1号(商城国际大厦)C-1-办公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33896086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邢江区。
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长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 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