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晶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晶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0183号 原告:河南晶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A10号楼1-3层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晶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晶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晶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平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