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波、滨州市创智博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1158号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波、滨州市创智博天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忠、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晓燕
法官助理 赵秀志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