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

广饶县花官镇通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通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花官镇岳六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NPL7364。
法定代表人:宋文成。
被执行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712号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74538931F。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通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饶县花官镇通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工程款1571331.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饶县花官镇通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571331.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广饶县花官镇通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6元,由原告广饶县花官镇通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负担3435.50元,被告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470.5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80802.3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2年1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613××××0860)68100元,2022年6月13日划拨光大银行(5650××××6378)20196元,2022年5月29日划拨中国工商银行(1613××××7142)2918元,2022年5月5日划拨中国工商银行(1613××××0860)25975元,中国农业银行(1574××××2139)260589元,。
4、2022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向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689000元待符合提取条件时提取至本院。
4、2022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滨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鲁M5××**号车辆。
5、2022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6、2022年7月11日,经调查被执行人线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7、2022年7月1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80802.33元,扣除执行费18208元,执行到位339374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