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

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1206号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北镇办事处黄河三路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N3X12。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712号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74538931F。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绿色家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春晓社区渤海五路712号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312712533E。
法定代表人:徐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宝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以东220国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866929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建忠,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徐春霞,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市绿色家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市宝嘉工贸有限公司、赵建忠、徐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晓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秀志
书 记 员 刘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