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蓝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恒盛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1331号
申请人:山东蓝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与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618999542。
法定代表人:张力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61991964D。
法定代表人:杨玉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712号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74538931F。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蓝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盛服饰有限公司、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02执1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