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91财保10号
申请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矿长。
申请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8月7日,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同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