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三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379号
申请人:滨州市三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东郊变电站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03533475G。
法定代表人:苏建房。
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龙腾六路以北、滨博大道以西滨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0482822K。
法定代表人:李景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滨州高新区龙腾六路以北、滨博大道以西滨州××号厂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滨州高新区龙腾六路以北、滨博大道以西滨州××号厂房,保全价值为332432.04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82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