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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博兴县某某盛泰新型墙体材料厂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66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华、郭军之,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盛泰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博兴县***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2700R。
法定代表人:周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0482822K,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龙腾六路以北、滨博大道以西滨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李景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博兴县***盛泰新型墙体材料厂、第三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任锡键
人民陪审员  于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蒋方城
书 记 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