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66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之、张智华,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成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16688720,住所地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0482822K,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龙腾六路以北、滨博大道以西滨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李景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成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任锡键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蒋方城
书 记 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