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龙腾六路以北、滨博大道以西滨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0482822K。

法定代表人:李景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鲁1602财保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齐商银行滨城支行xx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滨州高新产业开发区支行xx账户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xx账户内银行存款共计4050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50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