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宏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市裕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滨。
本院在执行滨州市宏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滨州市裕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名下仅有少量存款。
2、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前往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两台8000K**变压器予评估拍卖,所得价款455240元,扣除执行费10632元,剩余4446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采取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情况: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