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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德宏与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管德宏与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6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邮行初字第00046号
原告管德宏。
委托代理人翟宴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镇苏中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科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宝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德宏诉被告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德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管德宏承担。
审判长刘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