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峰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鼎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2403号
原告:***,女,194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冠军,绍兴市越城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鼎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运昇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过**。
被告: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柯桥林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阮港村。
法定代表人:张敖中。
原告谢***被告***、浙江鼎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林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俞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