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558124678F,住所地准旗薛家湾镇苏计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庭。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富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793622749L,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夏杰军。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中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2民初52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一直未给付,故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送达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申请人进行约谈并告知财产查询结果,申请人认可查询结果且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硕
审判员 张 霞
审判员 高振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