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执32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呼蒙正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经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020)内06执320号与(2020)内06执321号为同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件,执行依据一致,本案为执行利息,本案未实际控制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军
审判员 张剑光
审判员 弓艳兵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