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23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祝保亭,该××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现因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高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汤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