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51-1号
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祝保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了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江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