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4518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区,本院作为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审判长李轶男
人民陪审员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罗祝红
书记员陈东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