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4518、14519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6)粤0304民初14518号案件受理费2613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实际收取2259.5元,由原告负担。(2016)粤0304民初14519号案件受理费676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实际收取1158元,由原告负担。上述二案鉴定费106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径付被告。
审 判 长 李轶男
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书 记 员 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