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11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住所地***。
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