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2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濠盛商务中心14楼1411、1412、1413、1414。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太和花园3栋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的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原审裁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琛
审判员庄齐明
代理审判员周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晨(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