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3民初11854号
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泰和花园3栋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原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
被告惠东县康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陈塘开发区广汕路边。
法定代表人*小武。
被告深圳市山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E2-2A。
法定代表人*小武。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易力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