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创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州创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诚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5财保248号
申请人:江西赣州创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锦绣星城嘉苑9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诚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甘官屯乡卫生院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2179号,现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9351.8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9351.8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16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