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镇建设路96号,注册号500223000002165。
法定代表人:李浩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717615103。
法定代表人:宋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该公司江北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计生委办公楼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91725Q。
负责人:宋阳,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拟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明确就相同请求不再另行起诉,也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624.8元,减半收取61312.4元,由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24.8元,减半收取61312.4元,由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邓  山
审 判 员 朱 华 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牛维宋芳
书 记 员 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