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52执保375号
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镇建设路96号,注册号500223000002165。
法定代表人:李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计生委办公楼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91725Q。
负责人:奚建明。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717615103。
法定代表人:宋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70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8)渝0152民初5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的房屋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夏海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