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占、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307号
申请人:**占,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申请人**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占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占已提供***在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庄信用社账号为13×××65的定期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在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庄信用社账号为13×××65的定期存款5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0元,暂由**占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