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52执保122号
申请人***,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潼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300000216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二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支公司诉讼保财产保全单保函(编号XX号)作为担保。
2016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6)渝0152民初26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原告***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2016年7月25日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X幢X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车库X,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车库X,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XXX内存款40万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