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深圳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龙路布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53125。

法定代表人谢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女,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蔼平,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能,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庄森元,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庄森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340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8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深圳市盐田区深沙路×××房屋及偿付所拖欠的租金、电费、赔偿金等合计2150131.20元及相关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两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庄森元在中国工商银行40×××97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21.26元;冻结被执行人**能在广东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1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92.41元;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少,本院暂不予扣划,前述账户冻结限额为2174032.2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能持有的深圳市×××公司20%股权、深圳市×××公司60%的股权、深圳市×××公司70%的股权、×××发展(深圳)有限公司30%的股权、×××传播(深圳)有限公司53%的股权、深圳市×××公司60%的股权、深圳×××公司17.5%的股权、深圳×××公司3%的股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3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因属轮候冻结,本院暂无法处置。另,关于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深圳市盐田区深沙路×××房屋[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4号]的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6月18日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并于当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关于交付房屋执行申请事项,本院已执行完毕。

除上述被执行的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因两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无期),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本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勤美

审判员  罗小永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