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226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康,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富文,男。
被告: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薛刚,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富文、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欠款187682.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一承包了被告三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运城市盐湖区开发的鑫地理想城小区承包多栋楼房建设被告一、二把混凝土劳务承包给原告,并口头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18号楼、5号楼、20号楼、25号楼、幼儿园、每平方米为9.5元,计77284.07平方米,款项734198.66元。车库6号、7号、8号人防区,幼儿园车库,1号车库并口头约定每平方米为15元,计11396.32平方米,款项170944.8元。另外车库人防区保护层,幼儿园车库保护层,1号车库保护层口头约定每平方米为3元,计11396.32平方米,款项34188.96元,共计939132.42元。2016年被告三要求分包出去的工程签订合同,于是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混凝土劳务班组承包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鑫地理想城,18号楼、20号楼、幼儿园,第四条约定混凝土单项价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9.5元计算。除被告二支付部分款项外,现尚欠187682.42元。
诉讼中,原告自愿提交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4元,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晋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