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02民初4754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崔正,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东诉称:2015年5月份,原告经***介绍给第二被告承包鑫地理想城25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总面积7600平米。每平米25元,外加采光井7000元,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88500元,高工资20000元,现尚欠原告工资88500元。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8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3元,原告**已交付1007元,退还给原告**100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