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运盐行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272号。组织机构代码:40831204-0。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堂宽。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项资金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运散征字2013年【087】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撤回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运散征字2013年【087】号限期补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知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耿创幸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