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初字第2255号
原告:解晓勇,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堂宽。
委托代理人:***。
被告:运城市东方魅力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晓勇与被告山西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运城市东方魅力娱乐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晓勇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晓勇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晓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晓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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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