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91财保14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