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91财保14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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