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5163号
原告:山东儒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61号泺安广场商务楼7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9463QD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九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宏达路1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7F9QJ2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晏婴路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5902828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儒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九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儒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儒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儒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