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1149号
原告: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住淄博市临淄区iv>
原告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齐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