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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某、淄博市临淄区市政府工程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灞民初字第272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市政工程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市政工程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