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1执3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7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民督50号支付令,申请执行支付令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金融资金、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0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工商登记信息,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张亚媚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古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