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陕0621民督50

申请人:延长县XX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223572559Q。

法定代表人:**,女,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城区XX街

委托代理人:呼光勤,男,汉族,1967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街道办事处第四居民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707260015。系该合作联社员工。

被申请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1594982T。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市场XX号楼XX号

被申请人: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621074500761B。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延长县XX市场

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于20197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延长县XX社称,被申请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向申请人营业部借款5000000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并由被申请人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进行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率10.77,借款期限1年,借款合同约定于2019年2月23日偿还500000元;2019年3月23日偿还4500000元。被申请人清偿利息至2018年3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二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申请人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延长县XX社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申请人延长县益亮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15600元,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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