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畅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畅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1730-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路畅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谢献坚,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本胜,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本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70.30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芥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