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214民初651号
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威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永威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永威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虽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计算标准过高,庭审中原告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保全担保费,系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实际支出费用,该费用应由永威公司承担。***在《还款协议书》中承诺承担担保责任,虽未说明保证责任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律师费,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综上,永威公司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各项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87635.2元;并承担以3587635.2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5075%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95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950.5元,由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忠基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