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81执异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镇街道办事处应付工程款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异议人***人之委托代理人闫文刚、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李瑛、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德财到庭参加听证。听证程序结束后,***又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执971号执行裁定书、通知书及协助执行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次异议指向的是同一事实,依法应当合并审查处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看,发包人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承包人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最后盖有双方的单位及法人印章,在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的答辩意见中,亦不认可与***之间有任何往来。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该条并无要求在发送履行通知时必须要求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到场的规定。综上,本院认为,本院向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发送履行通知并扣划款项,在其对到期债权认可的前提下并无不当,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本院对其两次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合并审查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鲁0281民初8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3483402元,并承担以劳务费1348340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20)鲁0281执97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出具(2020)鲁0281执9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31675.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23日,本院向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出具通知书,通知如下: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务499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到期债权499万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向第三方支付。2021年2月20日,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薛惠丽、申请执行人***到本院执行实施法官处作笔录,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已经到期债权数额为229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另查明,2021年4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11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院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中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隐珠镇街道办负有向合同相对人被告青岛永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没有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告违法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工程签约施工,自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5056582.23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申请执行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的基础为青岛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改造工程,能否执行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承建的2016年老旧小区整治项目工程款。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书记员  邱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