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裕利金属有限公司、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4执恢57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裕利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鲁0214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翠翠
法官助理 陈安刚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