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8088号
申请人:***,男性,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芳。
被执行人: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马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贾振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7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110680.2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211执8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云学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薛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