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691行初560号
原告南通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德胜镇常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应诉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慧,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某宝,男,1969年8月17日生,××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某宝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南通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流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