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民初1685号
原告: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浚县鑫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已减半),由原告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姜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