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民初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黄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