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5471号
原告何红燕。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燕诉被告杭州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奥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